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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成立个体户后给受雇公司开具推广服务费,这种情况是否合理?

作者:admin  日期:2023/5/23 16:03:18 人气:86 评论:7 标签:

问题描述



我公司的员工成立的个体户,给我公司开具推广服务费。这种情况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需要怎么整改?




回复


 

公司的员工除了受雇于公司外,再通过自己成立的个体户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从税法方面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是这种操作方式极易引起税务机关的质疑,即公司或者个人是否通过此种方式在偷逃税款。


因此,实际操作时要特别注意以下方面:1.员工另外成立个体户和公司开展业务,从商业角度是否具备合理性,即员工以个体户名义和公司合作的业务内容与员工受雇公司具体任职岗位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否一样,如果是一样的,让员工成立个体户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没有商业方面的合理解释,仅是从避税角度考虑,被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整的可能性会很高。2.员工和公司之间的推广合作业务是否是真实的,定价是否符合所在行业的商业惯例,如果不能提供证明业务真实、合理发生的证据资料,如员工实际提供推广服务的服务痕迹(包括邮件、会议记录以及和客户的沟通记录等)和服务成果等,被税务机关认定属于虚开发票,虚列支出的风险会很高。






政策详情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源:中税网

本文网址:http://bjtzdljz.com/technology/5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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