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在2020年度注册了一个新公司,然后公司没有实际运营,也没有相关人员。现在被税务局处罚,理由是没有按时申报个人所得税,要从2020年度罚起。这符合税务局的罚款规定吗,如何处理?
回复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参照《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第8项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综上,贵公司自2020年度新公司成立起未按期申报个税的,建议公司根据上述征管规定及“首违不罚”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辩并争取按照“首违不罚”处理。 政策详情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予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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