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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个体工商户季度没超30万元的增值税减免了,要是开了专票就是专票部分需要上税?那这部分是不是不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专家回复 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是不同的税种,应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纳税处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区分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方式。如果采用核定征收的,一般按照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应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经营所得税率表相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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