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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admin  日期:2023/2/16 15:54:39 人气:142 评论:11 标签:

请问


我们是一家个体户,收到政府拆迁补偿款1000万元,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复


个体户取得的政府规定标准内的动迁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醒


个体户取得的政府规定标准内的搬迁补偿收入不征增值税。政策性搬迁补偿中,对不动产的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参考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现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动迁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3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1号)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政府规定标准内的动迁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含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搬迁等原因取得的对生产经营收益性质的补偿金,属于经营性所得,应当按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三


[咨询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政府搬迁补偿款,能否享受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10-28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被拆迁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但“拆迁补偿款”不包括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补偿。


参考四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五、关于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被拆迁人取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且不得扣除房产原值。


参考五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参考六


1、《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源:财税第一讲堂

本文网址:http://bjtzdljz.com/technology/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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