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货物对外无偿赠送、公益性捐赠、无偿赞助要交税吗?
解答:
无偿赠送、公益性捐赠、无偿赞助——三个词语用于不同的语境下,都会涉及缴税的问题。
一、增值税问题
(一)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公益性捐赠和无偿赞助,在增值税方面也会认定为无偿赠送。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
依照《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等规定,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在疫情期间,捐赠用于抗击疫情的,也曾经免征增值税,不过现在已经过期失效了。
对于其他的公益性捐赠,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就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需要视同销售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无偿赠送、公益性捐赠、无偿赞助都是需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二)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无偿赠送、公益性捐赠需要区分具体情形,然后分别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或者不得税前扣除。
1.可按照“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无偿赠送是企业进行市场推广等,进行的随机无偿赠送,企业可以按照“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
2.可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向自己的客户无偿赠送的,属于交际应酬,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可以按照“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属于公益性捐赠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1)比例内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等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疫情期间的物资捐赠也可以全额扣除,但目前已经失效。
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条件比较多,不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就不能按照“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三)赞助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但在实务中,企业往往不能明确区分赞助支出、公益性捐赠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导致企业将不符合规定的赞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造成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扣除项目,要满足相关性和合理性这两个扣除原则。在此基础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具体规定了这两个原则的判断标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对赞助支出与公益性捐赠、广告支出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分,由于赞助支出实质上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并且不属于正常和必要的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和合理性两个扣除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在实务中,区分赞助支出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首先判断企业签订的合同性质是否为有偿双务合同,其次看企业是否使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表现出来,费用的支付对象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以及是否取得内容为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的发票。如果属于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企业应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核算,且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税前扣除。
源:财税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