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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自然人股东减资,是否可能带来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答复 是的,好多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都知道,自然人股权转让需要“先税务后工商”,也就是必须先完税,但是自然人股东减资不需要“先税务后工商”环节,因此个别纳税人想当然通过“减资增资”的方式来实现股权转让达到避税目的,这样做法税务风险非常之大。 注意 自然人股东减资最大的税务风险在于减资对价不公允可能带来的个税风险。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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