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关于形成无形资产那部分,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加计扣除,后期无形资产分摊的时候,账务处理怎么处理呢?
回复 首先需要明确会计和税法应按照各自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加计扣除,这是税法的规定,不适用会计处理。会计上仍应该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即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判断确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摊销方法和摊销金额,正常通过成本、费用科目分期计提摊销。税法加计摊销的金额应通过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等相应表单的方式进行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十七条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 (二)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源:中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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