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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指的是全部纳税人吗?

作者:admin  日期:2023/2/24 15:04:07 人气:31 评论:6 标签:

问题描述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其中的第三条加计抵减政策指的是全部纳税人都可以按5%加计,还是只是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按5%加计。我们可以根据这个文件加计抵减吗?





专家回复


 

    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由于加计抵减政策明确是对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加计抵减。因此,只有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由于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源:中税网

本文网址:http://bjtzdljz.com/technology/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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