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年底了企业利润太大,能否预提费用或者暂估费用来冲减利润? 答复 若是费用确实发生了,只是发票未及时取得,会计因为没有发票也没有做账,这种情况下可以暂估上已经发生的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上的权责发生制,但是必须次年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注意 注意一 企业没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暂估或预提到本期费用中去。 注意二 企业暂估或预提的费用,需要在次年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到费用发生的年底,若是取得不了发票的,记住汇算清缴的时候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注意三 若是企业暂估或预提的费用,汇缴之前既没有取得发票也未做纳税调增,一旦税务检查,将面临补交企业所得税、罚款以及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参考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就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参考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源:税务大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