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业务,涉及的税种是印花税和所得税,其中,个人股东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业务中,印花税由于金额不大,也没什么筹划的空间,大家一般不太在意。通常来说,转让方会特别关注如何降低或延迟缴纳所得税。常见的股权转让都是围绕着所得税来进行筹划的。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股东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 财税(2009)59号文关于特殊性重组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以不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上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2014年前为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金额的85%,可以按一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向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费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满足上述条件下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转让方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股东股权划转实现递延纳税 如果股权转让双方满足文件中规定的前提条件,划转股权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股东可先转增股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经过上述操作后再转让股权,可以降低股权转让价款,降低税负。 四、企业股东可以先减资,受让方再增资 转让方减资收回投资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部分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此方案的缺点是公司法对于减资有严格要求,程序比较繁复。 五、利用股权过户时间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才确认收入实现,所以对于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况,可以约定付清大部分价款后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实现延迟缴纳所得税。 六、将持股平台注册至“税收洼地” 七、个人股东利用“正当理由”进行低价股权转让 比如,企业因政策原因被政府要求关停并转,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八、个人股东恰当运用“核定”法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上述只是一些常见的筹划手段,实践中还有很多更为复杂的方法。总的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一定要有法可依,尽量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政策不够明朗的区间。而不能采取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的方式,这就属于偷税而非筹划,最终是得不偿失。 源:中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