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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名称被不当使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作者:admin  日期:2022/7/25 16:15:14 人气:113 评论:9 标签:

近年来,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商标等标识被冒用、仿冒的事件时有发生,市场上形象的称作“傍名牌”,在建筑领域尤其严重。由于建筑央企在建筑行业所处的龙头地位,企业名称、LOGO及其他显著标识在建筑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辨识度,极易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冒用、仿冒的对象。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的基本商誉,如若使用不当或者维管不到位,不仅有损企业信誉,而且还存在巨大法律风险。故笔者对建筑央企企业名称被不当使用的情况进行了多次调研,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分类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企业名称的法律性质


企业名称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为世界各国法律所承认,它既是社会公众了解商事主体的重要方式,也是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区别于他人、彰示自己的重要标志。企业名称权的属性在法理上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但是从企业名称权的实践特征上考察,它兼具人格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属性。第一,它具有人格权属性。法人是拟制的人,具有人格权,《民法典》将名称权的内容放在人格权编来规定,其第1013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其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二,它具有财产权属性。企业的名称能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收益,尤其是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具有极高的品牌价值。英国品牌评估机构“品牌金融”(Brand Finance)发布的“2020全球最有价值的50大工程和建设品牌”排行榜,国内各大建筑央企均名列其中。第三,它具有知识产权属性。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除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外,还包括厂商名称、商业秘密、商誉、域名等,所以企业名称权也具有知识产权的特征。我国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上述规定对我国也具有约束力。厘清企业名称权属性是对其实施保护的基础和前提,直接关系到适用什么样的法律予以保护。




二、建筑央企企业名称被不当使用的四种情形


经过走访与网络查询,市场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不当使用建筑央企企业名称的情形:


(一)冒用

在企查查网输入国内排位前列的建筑央企名称的主要字号,会出现十几万条记录。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有的冒用企业与建筑央企毫无业务关系,伪造央企身份,为自身增信,大肆圈钱融资。有的冒用企业则与建筑央企及有关下属企业有密切业务往来,但实际上是一家分包队伍通过不断注册皮包公司形成了一张庞大网络,或者是一些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均来自建筑央企下属二级单位的辞职、退休人员,利用与建筑央企的人脉资源关系与建筑央企方长期开展合作。有的冒用企业曾经与建筑央企方有过合作,项目终结后又继续冒用建筑央企方名义承揽业务。经过股权穿透查阅这类假冒建筑央企的企业,其投资级次层层嵌套,股权关系十分复杂,有的是在境外注册带有建筑央企主要字号字样的企业,然后再到境内在多地注册多层级的公司,增加尽调查阅困难,鱼龙混珠,引起市场混淆,使公众误以为是建筑央企的子公司。这些假冒企业虽然与建筑央企方没有股权关系,但其非法注册使用含有建筑央企及下属企业字号的名称从事市场经济行为会给建筑央企方带来一定法律风险。


(二)仿冒

仿冒是指不是完全冒用,而是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加入与知名企业相似、近似的文字、标识、LOGO等,使得企业名称与知名企业名称高度相似,从而引起市场混淆和误认。仿冒与假冒的区别是仿冒是高度近似,但不是雷同,假冒则是完全雷同。仿冒企业名称的企业与被仿冒企业完全没有关系,其行为不会给被仿冒企业带来直接的法律责任,但是其行为会引起混淆和误认,让一般市场主体做出错误判断,误以为在与被仿冒企业进行交易,这直接会侵害被仿冒企业的交易机会;同时仿冒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往往较差,影响被仿冒企业的市场信誉,也削弱和淡化了被仿冒企业的知名度,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三)挂靠、借用

挂靠和借用企业名称是经权利人同意,挂靠、借用人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以被挂靠、借用人的名义从事市场经济行为。挂靠、借用与假冒、仿冒的根本区别是是否经权利人允许或认可。挂靠借用企业名称从事的民事行为法律后果由被挂靠人与挂靠人共同承担。挂靠、借用主要存在于工程项目,基于联合经营和规避分包法律限制,分包商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对业主负责。满足法定条件的分包是允许的,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需要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连带履约责任。如果是违法分包、转包,不仅要向合同相对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可能招致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此类行为还有一个风险是挂靠借用人擅自以建筑央企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投资经营等,建筑央企方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特别是在基层项目,以内部班组、工区的形式出现的挂靠、借用名称现象较为普遍。这类情形本质上是工程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建议适时开展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专项整治。


(四)建筑央企方股权退出后继续使用

建筑央企方曾经控股、参股的企业,公司名称含有建筑央企字号,后建筑央企方将股权全部转让退出公司,但该公司依然使用原企业名称。往往是建筑央企股权不断稀释,直至最后完全退出,但基于市场经营的需要及公司长期以来形成的市场认可度,企业名称往往继续保留建筑央企字号,此类情形多发生在一些投资类项目公司,投资项目终结,建筑央企方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




三、加强企业名称权保护的建议及应对措施


市场上之所以出现冒用、仿冒或违法违规使用建筑央企字号,主要原因是建筑央企字号在建筑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使用带有建筑央企字号的企业名称能够带来丰厚回报和市场机会,客观上促使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人千方百计冒用、模仿。其次有关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还有漏洞,对违法违规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打击力度还不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此外,企业本身对名称管理使用和自我保护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一)进一步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大多数企业自身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对知识产权范畴认识有局限性,大部分员工简单的将知识产权等同于专利,有的甚至纯粹为了争取税收优惠而申报专利,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及给公司带来的价值认识不足,对现有知识产权的挖掘、运用、保护做得也不够,这些问题亟待改进。企业名称权是广义上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智力创造成果,保护知识产权就是鼓励创新,鼓励创造。健全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科技创新的基础和前提。世界上科技强国都有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做支撑。知识产权就是核心竞争力,做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企业改革发展,特别是在一些领域的科技研发取得具有国内甚至国际领先水平的成果,及时有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巩固和强化企业在相关领域的技术领先优势,也有利于巩固和扩大相应市场领域的市场份额。同时,通过知识产权使用许可,也有利于开拓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企业改革发展“三个变革”。此外,在国际上,知识产权问题既是合规管理的热点重点问题,同时也是敏感的政治问题,由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成熟,是中央企业“走出去”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问题之一,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海外合规管理的重要内容。所以央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实施“走出去”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基础体系

从调研情况看,大多数企业还没有明确知识产权管理的专属部门,有的在科技管理部门,有的在生产管理部门,有的在规划管理部门,还有些是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存在交叉重叠和职责盲区,有待进一步理顺;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和外延认识不准确,有的对知识产权范畴定义过窄,仅局限于专利管理,有的分不清楚品牌管理和商标管理的区别,将二者混为一谈;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方面,还处于初步阶段,保护措施还不够全、不精准,知识产权运用不够,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经济价值。结合企业名称权保护,企业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基础体系,丰富保护手段,提升保护成效。一是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基础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基础制度体系,尽快研究制定公司知识产权基础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流程,实现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优化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以及各大企业的实践,一般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统筹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同时鉴于知识产权专业性、科技属性较强,由科创部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专业管理。二是统筹协同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范畴涵盖很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制止不当竞争,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公司应根据实际统筹梳理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综合管理,加强保护。三是强化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必须运用才能带来价值,企业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的使用制度,依法有序促进知识产权通过许可、转让、抵押、投资等方式合理使用,运用知识产权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做好企业名称字号的法律保护

1.将符合条件的字号、LOGO等及时进行注册登记。实践中侵犯企业名称权的一个重要形式是将知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LOGO等的特定组合图案抢先申请成为注册商标,企业字号、LOGO 等一旦被抢注为商标,则会给合法使用带来极大法律障碍和经济成本,严重威胁正常使用权,鉴于商标权必须申请注册登记后方能获得,所以必须加强企业名称权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符合条件的字号、显著标识等及时注册为商标,取得法定权利,形成法定保护。

2.加强检索预警,及时发现名称使用侵权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当前查询企业信息的权威途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企业信息查询系统及一些第三方网站,一方面通过传统的定期上网检索等途径,另一方面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和信息化手段,在海量数据中甄别侵权行为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加强工商登记公示信息的预警检索,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定期查询检索工商登记和知识产权登记信息,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3.针对冒用仿冒企业名称的行为,及时依法维权。在企业核名期间,如发现含有建筑央企字号的名称,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异议,请求不予核准。在使用中发现含有建筑央企字号名称的,除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外,还要密切关注该企业的动态,必要时在资本市场和权威媒体发出澄清公告,以正视听,及时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起诉等法律措施维权。

4.针对参股企业使用企业名称,依法做好监督。在建筑央企持股期间,依法履行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利益,加强对企业名称使用的监督,监督其不得违法违规使用。在建筑央企退出公司时,要对企业名称使用事宜做出明确约定,明确责任,如继续使用则需要支付品牌使用费,同时还应对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如果不允许其继续使用,则在限定期限内更改企业名称,去除建筑央企字号。针对投资类项目公司,项目终结、实现投资退出时,应将企业名称字号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规划,如清盘注销公司,则须依法合规进行清算,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如股权转让退出,则要做好名称使用权的后续约定及相关处理。如以其他方式退出,则应采取相应措施依法合规保护好企业名称权。

5.严禁挂靠、借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杜绝转包、违法分包,必须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依法使用。建设工程领域转包和违法分包为法律所严禁,如因分包工程需要使用企业名称,应确保分包行为要合法,明确责任和权利义务。在使用期限内,要严格控制印章、介绍信等资信材料,建立台账,做到可追溯,可控制。分包行为一旦终止,必须签订终结协议,明确其不得继续以任何形式使用含有建筑央企字号的企业名称。近两年,假冒央企负面新闻频发,国资委高度重视假冒央企整治问题,并将清理假央企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具体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各大建筑央企一定要借助国家加大监管和处理的契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完善维权打假措施,携手创造健康干净的建筑市场环境。



源:中华商标杂志

本文网址:http://bjtzdljz.com/technology/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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